本报讯 自己的邻居一人名下两处宅基地,看不过去的岳某认为这是县政府的审批不当。于是,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11月30日,记者从凤台县法院获悉,因本次县政府的审批办证行为与岳某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决定驳回岳某的起诉。
1992年4月,岳某的邻居杨某取得了一处220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建了房。 2010年5月,杨某又在另一处宅基地上进行建房,岳某觉得不对,便上前阻止。此时,杨某拿出了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宅基地审批表,审批时间是2002年1月。岳某认为杨某已有了一处宅基地,现又以自己名义审批了一份,是县政府审批不当,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杨某以自己名义申请审批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居住。 2000年后,杨某的几个儿女已成家,原有住房已不够居住,具备了分户条件。但由于杨某和户籍调查人员的疏忽,在宅基地审批表上的申请人一栏仍填为杨某本人,造成了县政府为杨某审批了两处宅基地。政府的行政行为有错,但如何纠正?对此,一般有两个途径:由与该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或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由于岳某与县政府给杨某的审批办证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岳某不具有起诉资格,因此法院驳回了岳某的起诉。而在法院驳回岳某的诉讼请求后,县政府相关部门也在法院的司法建议下,纠正了自己的行政审批错误。
(王芳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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