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和“妻子”家庭琐事纠纷,儿子生气猝死。于是,公公把已经过门一年的“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的不是死亡赔偿金,却是订婚时的2.6万元“彩礼”。 9月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新集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儿媳及家人应返还“彩礼”折合现金8000元。
2009年2月,段某的儿子与女青年胡某订下婚约,段某按照习俗给胡某见面礼2.6万元,并购买了衣服等物品。媒婆提出将现金1.6万元交给了胡某的父亲,另1万元现金交给了胡某,由胡某用来购买陪嫁物品。2009年3月,段某的儿子与胡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今年2月6日,因家务事小俩口闹起了别扭,丈夫小段因生气突发心脏病意外死亡。儿子离去后,儿媳妇回娘家不归,段某觉得这一年来,家里人财两空,于是,将儿媳胡某及其娘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彩礼2.6万元,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予以支持。胡某及其父亲在订婚期间收受了段某的彩礼,现因段某之子意外死亡,婚约关系自然消除,故段某作为其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胡某用该彩礼款购买部分陪嫁物品现在段某家中,考虑到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应酌情返还,故作出如上判决。
(王芳 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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