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讯 利用别人遗失的信用卡支取3.7万元现金。 7月26日,贪心的郑某被凤台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今年5月12日,凤台县顾桥镇女青年郑某,来到顾桥镇邮政储蓄所门前的ATM机取款,发现了机内有人遗失一张信用卡。由于卡还处于取款状态,郑某随即更改了卡的密码,将卡取出回家交给了母亲。随后,郑某让其母从顾桥镇邮政储蓄柜台取出了卡内的3.7万元,其母将款取出后交给了郑某。
丢卡后,失主童某便到储蓄所查询,发现卡内的3.7万元钱已被人取走。于是,童某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公安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位老太太即郑某的母亲取走该款。而获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后,郑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账款。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钱款,数额较大,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到案发后郑某能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于是对其判处缓刑。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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