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方好)7月4日,濉溪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这是自《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该院首次适用7人大合议庭审理案件,也是淮北两级法院首次实施,彰显了法院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濉溪县铁佛镇岳集村经营蒸包店。同年12月5日,因天气寒冷,酵母发面效果不好,王某从岳集街一商店购买1袋含有硫酸铝铵配料的香甜泡打粉和面制作蒸包并销售。同年12月7日,县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时,对其店内和好的生面及蒸好的包子进行质量抽检。经技术检测,抽检的生面和蒸包中铝残留量分别为510毫克/千克、1050毫克/千克,为不合格。今年3月26日,王某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
审理中,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充分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小麦粉制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事实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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