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将房产过户转卖给他人,儿女不同意,对簿公堂,同时将买受人一并告上法庭,诉讼纠纷该如何判决? 7月25日,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杨某的丈夫于多年前去世。 2012年,杨某在县房管局办理了其夫遗留房产的房地产权登记,并于当年底将该处房产卖给孙某、周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孙某、周某于2013年2月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房地产权登记。为此,杨某的子女张某和张某的姑姑等三人将杨某、孙某、周某告上法庭,3人都认为自己对该房屋共同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事实物权)。
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买卖的方式取得的,诉争房屋已经登记在孙某、周某的名下。因此,孙某、周某应为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濉溪县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等3人不服,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建造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孙某、周某非杨某所在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其双方之间买卖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确认张某等3人是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该判决为终审民事判决。
今年7月22日上午,濉溪县法院邀请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该案涉及的行政诉讼部分,并实时通过微博庭审直播向社会发布信息。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一审依法判决撤销孙某、周某已取得的该房地产权证。 ·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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