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讯 因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价格,结果一方当事人对价格提出异议,诉至法院。日前,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张某等三人、淮北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至20日在原告肖某处先后收购黄豆491280公斤。原告肖某诉称当时约定价格2.715元/斤,被告先后支付一定的款项后,尚欠46465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等3人系淮北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2013年4月,张某等3人为完成公司销售任务,向肖某收购黄豆491280公斤,支付了肖某一定的黄豆款。因双方对黄豆的单价产生异议,在第一次庭审后,肖某向法院提交了追加淮北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和对2013年4月份黄豆市场价格作评估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该公司为被告,并委托了淮北永和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2014年3月26日,该所作出评估结果:价格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4月平均价格为2.6元/斤。依据该评估结果,被告淮北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肖某464656元。
法院认为,张某等3人系代表公司的行为,该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双方在买卖黄豆时,对黄豆的单价约定不明,应依法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即按评估价2.6元/斤支付货款。依据有关法律条款,判决淮北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肖某黄豆款464656元。 (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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