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濉溪人秦某某日前被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伍万元,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3台“太阳雨”牌太阳能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3年间,秦某某多次从他人处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共计31台,分别以每台2000元至3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当地村民,共卖出28台,销售金额总计76950元,剩余3台假冒注册商标的“太阳雨”牌太阳能被公安机关查扣。
法院认为,秦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秦某某未及销售的3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秦某某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及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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