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名在同一企业单位做保卫工作的保安人员,因言语不和引发冲突,继而互掐致一人受伤。案发后,一方不仅赔偿了被害人四万元经济损失,日前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系濉溪县刘桥镇人,案发前在宿州市一大型企业从事保卫工作。 2013年8月3日凌晨零时许,陈某来到单位保卫科换岗,由于当时下着暴雨,因交接班与正在门卫室值班的保安人员郭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打斗中,陈某随手拿起一根大约一米长的巡逻棍向郭某的头部及身上狂殴。后经鉴定,郭某构成轻伤,其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经查明,在被害人郭某受伤治疗期间,陈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郭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与郭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自愿赔偿郭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并取得了郭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交接班之事与同事郭某发生争执,并持木棍将对方打伤,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 (夏长征孙静记者江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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