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明知他人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却在接受吃请后,作出了虚假的法医学伤情鉴定,致使原本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3月2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这名渎职的法医日前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44岁的李某,原是濉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中队长。 2007年1月,赵某与展某在濉溪县猪行,因为查看账目发生争执,展某在双方争执中倒地。事件发生后,濉溪县城关派出所出警受理后,对事件进行了初查。展某于当日送到了濉溪县人民医院住院,同时展某让家人找来2006年一次骨骼手术时的X片。其家人带着这张X片和伤情鉴定委托书等,前往濉溪县公安局找到法医李某要求做伤情鉴定。李某接受委托后,经审查,认为该X片伤情有疑点,准备进一步核实展某伤情。不久,李某接到公安系统一朋友电话,打听展某的伤情鉴定问题。在中间人安排下,当晚,李某接受了展某家人的宴请。吃饭过程中,展某家人及中间人向李某提出,请求其在鉴定时予以照顾,尽量把伤情鉴定为轻伤。李某碍于情面,答应了请托。在随后的鉴定中,一名同事还曾提醒李某,展某曾经做过骨骼手术,一定要注意骨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避免出现鉴定错误。但李某已经答应了别人的请求,对同事的提醒未予理睬。后李某在明知展某的骨折,系上次截骨术后所致的情况下,故意采用了展某家人提供的那张X片,作出了展某为轻伤的鉴定结论。
2007年2月,展某向法院提出自诉,以濉溪县公安局出具的轻伤鉴定结论为依据,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某伤害展某的刑事责任。后濉溪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展某经济损失1.7万多元。后淮北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时,已经被羁押88天的赵某,被取保候审。濉溪县法院重审后,宣告赵某无罪,也不承担对展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8年,濉溪县法院给予赵某国家赔偿8700多元。2012年,淮北市检察机关对李某渎职一案进行立案,李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2012年8月,李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赵某经济损失6万元。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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