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确保矫正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管、教育和帮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以及保障矫正对象合法权益,12月3日,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在濉溪县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举行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驻社区矫正基地检察室揭牌仪式。这是全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基地设立的首家检察室。
据了解,濉溪县社区矫正基地全称是濉溪县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占地3亩,建设面积800平米,2011年6月份投入使用,由政府投资200万元建设,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思想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技能培训、心理咨询、临时救助、过渡安置、社会适应性指导、就业指导、就业安置等服务,形成“教育+培训+安置+输出”的工作格局。
近年来,濉溪县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存在着矫正对象人数多、分布广,考察工作量大的特点,每月新增的社区矫正对象就有将近40人,人数一直保持在600多人,且分布在全县十几个乡镇中。因此,濉溪县检察院对矫正对象的监督检察工作量较大。为了把考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掌握准、了解清,濉溪县检察院每年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两次监督检察。一是重点检查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材料和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二是排查轨迹定位是否在规定区域,定位手机是否做到“人机合一”;三是确定帮教管理措施方法是否到位,社区矫正对象有无脱管、漏管现象;四是加强与矫正对象面对面的交谈工作,与部分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认真听取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他们宣讲了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告知权利义务,要求他们自觉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管。对一些表现不好和不服从教育矫正的人员,协助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批评。例如在今年上半年的监督检察工作中,检察干警在与其他矫正人员谈话中了解到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未经批准就擅自外出到浙江绍兴,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随后向司法所提出建议,建议其向县司法局提请对张某某进行警告处分,在警告之后张某某一直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没有私自外出等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
除了每年两次的监督检察外,县检察院与基地经协商建立了以下两种制度:一是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制度,矫正人员到基地报到后,还需要将通知单送到检察院,有效避免了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情况。二是检察院定期参与社区矫正基地对矫正对象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制度,在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中,由检察官定期向矫正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教育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相关规定、解答矫正对象咨询的法律问题。
除了加强监督基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外,濉溪县检察院一直注重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文关怀。比如,大部分矫正对象都没有一技之长,就业存在困难,该院通过联系县开发区的多家企业,帮助李某某、张某某等十人到一家饲料厂就业。对有学习技能愿望的部分人员,通过联系驾校等机构,对他们学习提供一定的优惠。对于孤寡老人、无就业能力且符合低保条件者,积极帮助他们办理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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