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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补充协议是“个人行为”?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就该担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2-10-08 22:54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就该担责

濉溪讯 濉溪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中心近日成功调处一起消费者投诉,未按约定如期返还话费的电信部门赔偿消费者1200元及一只蓝牙耳机。

田先生于2011年10月27日在濉溪县某电信营业厅花4200元购买了一款CDMA手机,并办理了相关业务,业务内容有两项:一是2011年10月26日办理合约计划购机送等值话费,赠送话费按手机每月消费50%返还,签两年协议,协议到期消费不完自动作废;二是从2012年1月开始返还,按基础包消费的50%返还,36个月返还,消费不完自动作废。后一条协议为补充协议,由店员手写,并加盖了该电信公司公章。

但在消费过程中,田先生发现电信公司只履行了第一条协议,第二条协议对方一直未履行,于是田先生多次联系该电信公司要求履行协议,及时返还话费,但对方一直未给解决,田先生在无奈的情况下投诉至濉溪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中心。

接诉后,濉溪县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认真阅读了消费者和电信部门签署的协议条款,最终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电信公司以该条款为店员的个人行为为由,不愿履行。通过12315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虽然第二条为补充协议,且为店员手写,但加盖了该电信公司的公章,此款协议合法有效,电信部门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最终经12315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电信部门最终与消费者达成如下协议:赔偿消费者1200元现金和一只蓝牙耳机。

本案是一起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该电信公司以第二条为店员的个人行为为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其忽视了一点就是该条协议虽然为店员手写,但因加盖了该电信公司的公章,该行为就不是店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代表了公司行为,电信公司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赵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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