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讯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抢夺案件,被告人张某涛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0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涛伙同张某龙、张某飞、刘某涛、张某、李某在濉溪县、太和县、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临泉县和淮北市杜集区、烈山区境内,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犯罪二十一起,共抢得黄金耳环价值21550元。另查明, 2008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涛伙同张某龙、张某飞、刘某涛、李某在淮北市烈山区、太和县及河南省淮滨县实施抢劫犯罪三起,抢得黄金耳环价值312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涛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又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抢劫、抢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涛积极与他人配合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诉判决。
(郑文慧记者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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