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借款,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前夫却以该房产为两人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许某因经营需要向时先生借款20万元,2017年5月3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许某与时先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许某于2017年5月30日前还清时先生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调解书生效两个月后的2017年7月,许某与其丈夫郑某登记离婚。
到了约定的还款期,时先生多次索要,许某均未还本付息。无奈之下时先生向杜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查询,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小区许某名下有住房一套,2018年3月5日杜集区法院依法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查封。郑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与许某的共同财产,法院查封错误,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房屋即便属于许某与郑某的共同财产,法院查封亦于法有据,郑某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经主审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郑某主动与债权人时先生协商还款方案,并自愿申请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准许。
·李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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