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日,淮北市某公司与某承建公司向一项目筹建处建议调整施工用钢材品牌,并获原则同意。之后,淮北市某公司实际累计向承建公司自费运送钢材798.343吨,合计货款3468940.62元。2008年1月31日至2009年9月29日,该承建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至今仍欠原告货款632940.62元。
经屯溪区法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成立,对原告淮北市某公司要求该承建公司偿还钢材货款632940.62元的诉求给予支持。
·吴 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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