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喜娟)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贺州市对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中“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的规定,按照贺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贺州市辖区内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144元,贺州市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据此,设定2019年贺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78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26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此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贺州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的规定,确定贺州市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5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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