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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公布十起危害民生犯罪案其中有三起发生在柳州

来源:南国今报 2014-07-26 08:52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记者彭宁莉

7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2013年以来,全区法院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危害民生犯罪(以下简称危害民生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肖钢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李德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黎育海等销售假药等10起危害民生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

1

包装出售病死猪肉

●案情:

2010年6月3日,被告人肖钢成立博白县富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石公司),之后大量收购淘汰公母猪和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割,并掺杂后进行包装、冷藏,贴上自行制作的“博白县富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博白县兽医防疫中心监制”绿色合格证,销往区外各地。被告人杨清明等7人明知此情况,仍参与生产经营。

2012年3月5日,执法部门扣押富石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约772吨,总价值约12257万元,并从扣押的猪肉产品中检出多种病毒。

●审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钢等8人作为富石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的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钢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清明等7人2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

生产销售地沟油

●案情:

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德安从南宁城区各农贸市场,收购猪肉废弃物、边角料等作为炼油原料,由被告人李富在西乡塘区的出租屋内炼制“地沟油”。其间,李德安将其中一部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出售给被告人张伟成,张伟成在明知是“地沟油”的情况下,仍作为食用油出售给粉店使用。

●审判: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安等3人明知“地沟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生产、加工、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德安等3人11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3

走私未经检验检疫鸡爪

案例

4

收购加工出售死猪肉

●案情:

2012年5月起,陆凤明低价购进死猪,并在其租用的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苏卢南路一平房内进行加工,之后出售给菜市摊贩流入市场。其间,陆凤明雇用潘秀连帮其搬运、宰割收购回来的死猪,欧文生亦前来帮忙加工。2013年5月17日,执法部门在上述加工点,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猪肉加工的陆凤明等3人,并查获疑似病死猪6头(共计189公斤)、加工好的袋装猪肉1480公斤。经检验,涉案疑似病死猪的猪组织样品的“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检验项目为阳性。

●审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凤明等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凤明等3人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5

用双氧水泡制鸡爪

●案情: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项光勇出资成立防城港市乐味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在生产泡椒凤爪的过程中,为消除鸡爪的异味、不易变质,而使用双氧水(过氧化氢)浸泡、腌制鸡爪。2012年5月17日,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于2012年3月17日生产的200件泡椒凤爪进行查处,经抽样检验,泡椒凤爪有过氧化氢残留(24.2mg/kg)。

●审判: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光勇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项光勇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

6

●案情:

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合伙向国内冻货货主交纳一定保证金,保证在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获或丢失,将货物成功运至货主指定的目的地后,按每集装箱收取双方约定的保货费,丢失或被执法部门查扣的,则予以赔偿的方式,为他人从越南芒街保货走私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货(鸡爪)入境。

2009年4月7日至2011年3月9日间,方基初、朱息宏等人先后为多名货主,将冻货从越南芒街走私入境,并运至南宁、广州等地,交货1346柜,净重约29433吨。其间,被告人何怀深、杜邦权等17人明知上述人员实施走私犯罪仍积极参与其中。

●审判: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基初等19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货仍走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基初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3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息宏等18人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吊白块腐竹”

●案情:

2013年6月底,被告人梁庆财在柳江县拉堡镇一个腐竹加工作坊,无证生产腐竹。为了让腐竹保鲜及外观色泽好看,梁庆财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吊白块。执法部门于2013年7月12日依法查处了梁庆财生产腐竹的加工作坊,当场查扣成品腐竹100公斤、黄豆16袋、杀泡大王5包、六次甲基四胺1瓶,并抽取样品送检。经检验,送检腐竹样品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即俗称的“吊白块”)成分,且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

●审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庆财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腐竹过程中掺入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庆财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

7

销售假药案

●案情:

被告人黎育海、梁树健及黎育孟3人,成立了“柳州市劲乐保健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营保健用品。2005年以来,黎育海、梁树健先后从郑州等地购进散装假药进行分装,然后在经营部销售,黎少连、凌琼珍参与经营部的销售工作,黎育孟出资后明知经营部销售假药而参与分红。2012年8月15日,执法部门查获经营部销售的“台湾大排毒”、“白虎活络膏”等药品1310盒(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

●审判: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育海等5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育海、梁树健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各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黎育孟等3人1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

8

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

●案情:

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黎自良、黎自成成立了广西绿之洲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洲公司),黎自良为法人代表兼任技术员,黎自成负责销售。公司于2012年2月份期间,生产了116.9吨不合格化肥产品并销售到区内各地,销售金额150273元;案发后,公司仓库内仍储存有不合格化肥108吨,案值98672元。

●审判: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之洲公司及被告人黎自良、黎自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绿之洲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黎自良、黎自成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各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

9

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泵

●案情:

2010年以来,被告人徐青在贵港市港南区开办贵港市肇庆中宝电机厂,从区外采购配件后,组织工人组装生产水泵,并在水泵成品上贴上“凌霄”、“凌霞”、“阳升”等商标进行销售。2013年3月25日,执法部门对该厂进行查处,当场查获2000多台“凌霄”、“凌霞”、“阳升”等牌子水泵。经检验,其中1044台水泵为不合格产品,价值约36万元。

●审判: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青生产、销售伪劣的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青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

10

销售不合格液化气

●案情:

柳城县新安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在柳城县境内,向各液化石油气经销点提供液化石油气的瓶装充气业务,被告人钟禅、林培铮分别是新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2012年3月26日,执法部门到该公司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样检验的液化石油气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测量,共有约40吨价值约26万元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销售完毕。

●审判: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安公司及被告人钟禅、林培铮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冒充合格的产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新安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钟禅、林培铮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从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全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危害民生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1件60人,生产、销售假药案30件4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共42件92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32件65人。

从审判的情况看,2013年以来,全区危害民生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其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销售伪劣产品,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一些犯罪分子非法伪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用于制售食品药品,其作案手案具有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作案手段具有欺骗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成立公司并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放松监管之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作案手段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都带来一定困难。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为例,由于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以致许多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食品、药品的情况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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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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