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贺州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贺州市工作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
三、政协第三届贺州市委员会委员;
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七、市驻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八、市委各部委办局一名主要负责人;
九、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各人民团体一名负责人;
十一、大中专学校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二、驻贺中、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各一名负责人;
十三、驻贺部队各一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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