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贺州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政协第三届贺州市委员会委员;
三、在贺州市工作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五、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七、市驻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八、市直处级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
九、部分中直和区直单位、市直大中型企业一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强优企业负责人;
十、大中专学校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一、在原地区、市四家班子担任过主要领导职务和在原人大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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