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月4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盗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岑立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岑锦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潘华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均是贺州市人,2010年11月15日晚聚在一起喝酒时,商议偷辆摩托车回家用。21时许,三被告人窜到石仁冲菜市附近,将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无车牌男装摩托车盗走。得手后,三被告人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再窜到新兴二路领冠电子厂后背山冲石场一民房门口,将一辆价值人民币2750元的男装摩托车盗走。随后,三被告人驾驶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向贺州市方向逃窜,当行驶至贺州市仁义镇镇政府对出公路路面时,被巡查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立玖、岑锦枫、潘华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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