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富川讯(记者/王春楠通讯员/蒋艳婷)富川瑶族自治县虎头村的黄某军、黄某芳、黄某因在禁渔期内捕鱼3.45公斤被提起公诉,案发后为修复渔业资源自愿赔偿购买鱼苗到龟石水库完成了增殖放流。日前,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法院宣判,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今年4月,黄某军、黄某芳、黄某在富川龟石水库水域非法电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电鱼工具两套及鱼产品3.45公斤。经评估,3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渔业资源修复可折算总金额为22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3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自愿赔偿渔业资源修复金并完成增殖放流,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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