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讯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为广东台山市某建筑公司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
2016年10月10日,广东台山市某建筑公司与广西某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广西某建筑公司向广东台山市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9000元及利息。判决后广西某建筑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义务,广东台山市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8年11月12日,广东台山市某建筑公司向富川检察院申请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该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广西某建筑公司名下有多个存续分公司,发现这一线索后该院便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最终查明广西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执行程序,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恢复了执行程序,并冻结了广西某建筑公司分公司账户存款。最终,广东台山市某建筑公司拿到了盼望已久的执行款70万元。(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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