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现场保全石场财产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吴思霖)拖欠费用不给,北流两原告将远在贺州市富川县一处石场的两合伙人告上了法庭。8月7日中午,北流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执行中队干警来到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县某镇,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2019年7月下旬,原告韦某与潘某分别向北流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何某(北流人)与周某(容县人),要求分别支付拖欠的向韦某购买机械设备的12万元货款及拖欠潘某运输安装设备费用、工人工资15.5万元。两起案件在北流法院依法获得了受理,两原告为保证债权得到顺利实现,原告韦某的亲戚韦某某用自己名下的一辆路虎牌小汽车作为担保,向北流法院提出保全两被告的一批机械设备。
保全的申请得到同意后,北流法院执行局立即签发相关法律文书,并派遣该院司法警察大队执行中队的干警前往贺州市富川县某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现场清点相关被查封的设备。
8月7日,法警到达该石场办公区,发现被告何某已外出,而另一被告周某在负责石场经营。法警向周某阐明法律文书细则:“法院将要查封现在用于生产的一批相关设备,在这批设备被法院查封期间,可以正常使用加工生产。设备由周某和何某共同保管,不得损坏,不得转移,不得抵押变卖。”周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执行干警在周某带领下,查看相关设备情况,申请人韦某跟随清点确认。相关的设备位于大山石场中,包括开采石料用的破碎机、传送带、送料机及相关供电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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