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讯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王某从未在某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却被该银行以贷款逾期的理由扣划了其卡里的8995.77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银行归还王某被扣划的全部金额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笔迹鉴定费。
2017年8月15日,王某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提示,显示他所持有的某银行卡里的8995.77元被扣划,理由是贷款逾期。王某百思不得其解,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在该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又怎么会有贷款逾期一说呢?王某当时便以为是诈骗短信,但为了安心起见还是去查询了卡内余额,这才发现,其所持的某银行卡里剩余的8995.77元真的被扣划了。
当天,王某去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让其先去银行营业厅了解情况。次日,王某来到富川瑶族自治县的某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回应道,王某于1996年在该行贷款5万元逾期不还,利息4.8万元左右,这才划扣了他卡里的钱。王某坚持自己当年并没有向该银行贷过款,并怀疑工作人员所说的贷款合同的真实性。
王某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没有与该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没有使用过相关借款,双方即不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银行无权划扣其卡内的存款。因此,王某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该银行归还其被划扣的8995.77元并承担此案件的诉讼及鉴定费用。根据原告的申请,该院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贷款过程中的《贷款申请报告》《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上王某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贷款相关文件上王某的签名笔迹不是王某本人书写。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扣划他人在银行的存款,应当有合法依据;没有依据而扣划的,应当予以归还。此案中,该银行将原告王某所持银行卡中的8995.77元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贷款过程中有关原告王某的笔迹非其本人书写,被告某银行扣划王某在银行的存款无合法依据,故依法判决银行归还王某被扣划的8995.77元并承担此案受理费及笔迹鉴定6050元。
(奉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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