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两个湖南籍女子肖某红、肖某平因涉嫌盗窃,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肖某红伙结他人以性交易为诱饵,在酒店趁对方不注意的情况下盗走其财物,流窜广西东兰、天峨、富川作案4起。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肖某红与吴某(另案处理)开车到达广西东兰县东兰镇,以他人的身份证在源通宾馆开了3007号房,由肖某红以提供性交易的方式将“牙韩毛”骗到事先开好的房间,吴某趁肖某红帮“牙韩毛”在卫生间洗澡之际,进入房间将被害人“牙韩毛”裤子内的人民币900元及亿通牌T900手机一台盗走,被盗手机折合人民币960元。
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肖某红与吴某开车到达广西天峨县六排镇,以提供性交易的方式将李某骗到事先开好的天峨县林朵大酒店311号房间,吴某则乘被告人肖某红帮李某在卫生间洗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裤子内的人民币9000元盗走。
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肖某红与吴某开车到达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由肖某红以提供性交易的方式将唐某骗到事先开好的天豪宾馆201号房间,吴某则乘肖某红帮唐某在卫生间洗澡之际,将被害人唐某衣服内的人民币800元盗走。
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肖某平与吴某及同案人肖某红开车到达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由被告人肖某平以提供性交易的方式将廖某骗到事先开好的天豪宾馆201号房间,吴某则乘被告人肖某平帮廖某在卫生间洗澡之际,将被害人廖某裤子内的人民币2700元及苹果手机一台盗走,被盗手机折合人民币1380元。次日,被告人肖某平、肖某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红因盗窃被害人李某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31天。
经查,被告人肖某红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以性交易的方式引诱被害人,给同案人吴某创造盗窃条件,是主犯。被告人肖某红、肖某平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
(摘自《贺州日报》莫小辉何京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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