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被告人唐磊、周一春、唐星、唐勇四人,2014年11月1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磊有期徒刑八个月、周一春有期徒刑八个月、唐星有期徒刑八个月、唐勇有期徒刑十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罪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量刑畸轻,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获得了市检察院支持,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唐鑫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弟唐磊,其弟觉得在自家门口被外地人欺负心中甚是不满。当晚唐磊即伙同他人进入被害人林某睡觉的工棚,对被害人林某拳打脚踢。被害人妻子哭着求饶,并从身上拿出人民币500元欲了结此事,但唐磊、周一春等人觉得不够,拿着镰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硬要再给2000元。直至被害人将钱凑足交给他们后,四被告及其同伙才离开。被告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暴力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当场取得财物,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近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一春、唐磊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唐星、唐勇维持原判。
(摘自《贺州日报》罗扬权黄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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