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宋明磊记者胡德光)近日,郓城县居民朱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报废货车在国道上行驶,被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当日上午9时25分,郓城公安局交警大队利用缉查布控系统进行道路巡查,发现一辆报废轻型货车在G220国道上行驶,立即向附近的黄安中队下达缉查指令。黄安中队民警快速反应,迅速查缉目标车辆,于9时32分完成拦截。通过再次核对车牌、行驶证、车辆特征,确认该机动车已报废多年。经对该车驾驶人朱某某核查,发现其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法律规定,郓城县交警大队对朱某某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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