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国昌同志:
根据《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郓劳人仲案字〔2018〕第49号),我公司2018年7月15日与你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单位人事劳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如未按期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省盐业集团菏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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