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郓城7月25日讯(记者 赵念东) 男子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他人盗窃的电动轿车七辆,后再出售,从中获利近万元。目前,该男子因涉嫌掩饰、隐瞒罪被郓城警方抓获。民警提醒,购买赃物将承担法律责任,情况严重者可获刑。
7月18日,郓城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在梁山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抓获归案。经查,2017年1月份至2017年2月底,程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犯罪嫌疑人曹某、曹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郓城县盛世华庭小区、帝景湾小区、高级中学家属院等地盗窃的电动轿车七辆,涉案价值五万余元。随后程某再出售,从中获利近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程某已被郓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在此提醒:谁购买赃物,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消费者明知是赃物,还贪便宜购买,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帮助和鼓励犯罪分子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为犯罪分子继续进行同类犯罪活动开辟途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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