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菏泽郓城县法院审结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4年8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郓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给付欠款人民币64500元。执行庭受理后当即裁定将被告人王某所有的本田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被告人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将该车过户到其女儿王某某名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被郓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郓城法院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款额645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对被告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该案中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郓城县法院开展“ 执行攻坚” 专项活动,联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郓城县公安局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联合通告》以来,审结的第三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董厚攀 郑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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