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精神,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在部队服现役一年1万元。
咨询电话:5072287。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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