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时苏建)10月16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该条例共有20条内容,涵盖了立法目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政府及部门职责、宣传引导、单位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菏泽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是: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除菏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区域也实行禁放,具体禁放区域由各相关县区划定公布。
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任何时间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场所之外,燃放烟花爆竹时需要遵守禁放时间规定。
据介绍,该《条例》共5条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的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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