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为做好下一步的审议修改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17日。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倡导、促
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并重点从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社区公共文明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陈述,对菏泽城区一些常见的陋习明令禁止,如第二章第七条第三项:不得违反规定摆摊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第二章第九条第十项:不得违反规定在住宅小区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
在法律责任方面,《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也做了明确规定,如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烟区域吸烟,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二十元罚款,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路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截至9月17日。市民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反馈修改意见,电子邮箱:hzrdfzw@163.com;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址:菏泽市曹州路7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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