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7月18日讯(记者 潘涛) 7月17日,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了《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政府回购、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且市交易,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等相关价款。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出具审核意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如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意见》规定程序办理。
且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和补缴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情形下,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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