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1月20日,我大队各中队在公安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28辆,当事人一直未前来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菏泽市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我大队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扣留机动车基本信息见下表。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大队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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