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岭
新年伊始,一则物业给业主“分红”的新闻,在朋友圈特别是小区群中热传。据报道,菏泽金色家园小区300余户业主每户从物业领取了200元“红包”,这笔钱来自小区两年的地上停车位租金,是小区的公共收益。
每户业主分得200元钱,不算太多,但已足以让网友羡慕。在多数人印象中,物业和业主之间,都是业主向物业交各种费用,而很少有物业给业主“分红”的。面对物业给业主“分红”事件,不少人提问:我们小区物业也有各种各样的收费项目,也有不少车位租赁费用,还有电梯等区域的商业广告,这些收入有多少、哪去了,为什么没有给我们“分红”的?
事实上,物业给业主“分红”说法,并不准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就是说,所有小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无论利用车位场地收取费用,还是电梯广告、公共设施出租收益,都应该按季度及时公开,其收益资金属于业主,而所谓物业给业主“红包”,实质上是“物归原主”。
可见,物业给业主“分红”,不应是个例。问题在于,现在为什么很多居民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属于谁,更不清楚有哪些公共收益和收益是多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宣传还不够,另一方面是物业等方面依法办事不够,有时对公共收益“装糊涂”,能不说就不说,能不公开就不公开。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物业给业主“分红”事件表明,只要依法依规办事,该建账目的建账目,该及时向业主公开的及时公开,该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不“贪污”,业主拿到“分红”就不会是个案,而应成为物业管理新常态。
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小区中。与之相伴,物业乱收费,收钱不办事,欺负业主等负面新闻不少,也有个别胡搅蛮缠不讲道理的业主,各种因素混在一起,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也是越来越多,成了影响小区和谐的关键因素。物业给业主“分红”事件说明,物业和业主不是天敌,只要各方能依法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依规办事,很多矛盾完全可以避免,物业和业主也完全可以和睦相处。依法依规办事,既是正确处理物业与业主关系的关键因素,也是建设和谐小区、保障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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