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9月11日讯(记者 张建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菏泽市民政局获悉,日前,菏泽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等。此次补助标准提高惠及菏泽市8.3万余优抚对象。
据悉,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此次补助标准提高惠及菏泽市8.3万余优抚对象。
此次提标,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
同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得到大幅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7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26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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