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泰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持有菏国用 (2000)字第16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宗地,因该宗地所在区域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拟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现依据程序正当性原则,通知如下:
限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对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进行协商、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材料。
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剑克 桑华
电 话:0530-7386661
联系地址:菏泽市中华路659号菏泽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