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磊:
菏泽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隋芳与被申请人姚真真及第三人徐磊、杨建国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菏仲裁字第151 号裁决书,本裁决书自2015年6月25日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巨野县办事处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0-8209726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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