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15日,备受关注的菏泽原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刘贞坚案在潍坊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刘贞坚利用其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宜民等 41名下属、山东新巨龙能源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58.1579万元。
判决书显示,此案全部858万余元受贿款目前仅追回333 万元,其余的525万余元赃款仍在追缴中。据消息人士介绍,此前,刘贞坚夫妇将大部分受贿所得交予一名蒿姓商人保管。后来,该名商人卷走了所有款项,至今仍下落不明。
记者注意到,此前庭审中,辩方曾主张刘贞坚具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 但法院认为,刘贞坚作为地方主要领导干部,主政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次数多,涉及部门和行贿人员面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予严惩,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前庭审中,公诉方透露的消息:自2007至2012年间,刘贞坚受贿高达116次。41名下属为了职务调整向刘贞坚行贿,占刘贞坚受贿总额的86% 。
见习记者 范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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