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7时许,3岁的睿睿(化名)被河北雄县昝岗镇昝北民办幼儿园的“校车”接走。当天下午5时临近放学时,学校发现睿睿被遗忘在校车内,将其送医院抢救。29日凌晨,雄县教育局发布通告称,睿睿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接警后,已将该园举办人、涉事教师、司机控制。(本报今日A15版)又是一起孩子被“遗忘”致死的悲剧!请问,司机、教师、园方管理者,你们到底有多忙?忘性又何以如此之大?
笔者实在不忍去想,在长达10余个小时的时间里,一名3岁的幼儿在蒸笼似的校车里经历了什么?是如何挣扎,如何哭喊,直至生命消逝?到底需要付出多少代价,这样的悲剧才能避免?一个个年幼的生命倏尔逝去,这些问题也追问了无数遍,但令人既无奈又愤懑的是,现实却往往比悲剧本身更加残酷。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到2017年,仅媒体公开报道的,我国至少发生了25起儿童被忘在车内的事件,造成超20人死亡。以今年为例,5月12日,广西宜州一所幼儿园校车司机接送孩子上学时,将一名3岁男童遗忘在车内,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18日,山东东明县一名4岁女童被遗忘幼儿园校车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所有这些“遗忘”事件,情节高度相似,教训同样深刻,却总也换不来相关监护人的一份责任心。试问,如果校车司机、跟车老师的工作能耐心仔细一些,怎么可能会把孩子忘在校车上?再者,孩子一整天没到幼儿园,所属班级的老师是懒得去发现,还是明明已经发现却懒得去找?但凡有点责任心,发现孩子不见后,及时与家长及其他与孩子有接触者进行沟通,悲剧岂不就能避免?
从孩子自救的角度,有人也总结了一些应急办法,比如按喇叭、打双闪等。的确,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但老实讲,作为大人的监护者连最低级、最起码的常识性错误都敢犯,却指望几岁的小孩子“自救”,这不是开玩笑吗?
为了避免包括校车遗忘在内的各种校车事故、悲剧的发生,国务院于2012年3月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学生下校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随车照管人员方可离车。就在上个月,教育部刚刚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规范各类幼儿园办园行为,其中就包括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问题。显然,规范和整治“遗忘幼儿”问题绝非无章可循,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为了找回这份被狗吃了的责任心,对于涉事幼儿园,必须该整顿整顿、该关停关停;对各级各类涉事人员,必须从严从重问责。自律缺失之下,也只有当“怕”成为一种习惯,悲剧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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