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600000热线消息(通讯员 朱殿立 记者 朱静)牡丹晚报记者昨日从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获悉,3月5日,东明消协受理一起消费者索赔案,因所售蜂蜜标识不对,存在虚假宣传,商家被判赔偿消费者500元。
3月3日,家住东明县区的黄先生在一家超市闲逛时,买了两瓶蜂蜜,准备回家送给老人。“当时见货架上蜂蜜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GB14963,等级:一级品。”黄先生告诉记者,看到这个标识,他以为是名优产品,就以每瓶54元的价格买了两瓶。
回到家后,黄先生在网上查询一下发现,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中根本就没有“一级品”,他购买的蜂蜜产品属于标注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于是,他找到该超市经营者,要求退货并依法赔偿500元。
该超市负责人解释称,其提供的商品标注“一等品”符合标准规范,在行业性标准里有蜂蜜的等级分类,而行业性标注较之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他们销售商品不存在欺诈和误导消费者行为,且销售的该品牌蜂蜜进货渠道正规,相关手续合法,并经检验质量合格,更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无奈之下,3月5日,黄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东明消协工作人员与黄先生一道来到超市现场调解。消协工作人员认为,2011年10月20日实施的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并无等级标准。黄先生购买的蜂蜜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等级为一等品,执行标准是GB14963,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误导了黄先生使其做出错误判断,无论商品本身是否合格,都已构成欺诈。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对商品标注内容进行审查,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先生返还蜂蜜,该超市返还黄先生蜂蜜款,同时增加赔偿黄先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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