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德光)近日,单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被告人张某玲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10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玲注册成立菏泽某公司,公司成立以后主要从民间吸收资金转而向个人或者企业放贷。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张某玲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安排被告人庞某山、张某作为专门要账人员,后又雇用被告人黄某朋、成某涛、赵某正、马某露和袁某华、李某、冯某两伙社会人员,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在张某玲的统一组织下,上述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软暴力手段进行催债,致多家被要账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张某玲系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纠集者,其余10名被告人系一般参与者。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暴力、恐吓、骚扰他人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及其他非法债务,情节严重行为规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人要通过正规途径借款,对于出借人也要通过合法途径催讨债务,切莫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催收,否则将可能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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