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汲某某为某公司宁波分部小家电科业务员,2018年8月4日,其受部门主管曹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将35 296条会员信息发送到王某(已判决)邮箱之中,其中33 619条会员信息属公民交易信息。刘某为岳某某(已判决)会销团队成员,负责整理并向王某发送数据(公民个人信息)。同年7 月份至8月份期间,刘某在微信群“扬州外呼群”内,共向王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7 000余条。
经审理查明,汲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单县法院依法判处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关涉个人隐私、人身财产安全,很多人都受到过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或被营销短信、电话“狂轰乱炸”,不胜其扰;或被陷入花样翻新的网络电信诈骗,钱财受损;或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冒名办理信用卡,惹上官司。由此可见,个人信息保护的极其重要。然而,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密码在内的各种个人信息可能通过求职、办理会员、中介机构、购房等多种途径泄露出去,这些泄露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带来极大危害。
在上述案例中,某家电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将会员信息非法提供给营销团伙,给众多信息被泄露者带来困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单县法院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犯罪情节,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有效震慑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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