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仝志华)近日,记者从单县教育局获悉,该县高韦庄中学一教师因有偿办辅导班被给予行政记过等处分。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私立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形式租赁校外房屋或在家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课或辅导。严禁在职教师采取课堂内容课外补、向学生推销购买教辅材料等方式进行补课。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禁社会培训机构在媒体上刊登聘用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宣传广告。
凡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欢迎广大市民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办班行为进行举报。”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县(区)教育局将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办班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
据悉,所有举报及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校长、社会培训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
凡在职教师在校外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本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取消其3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和晋职晋升资格,具有荣誉称号的,协调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经济待遇;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解聘处分,并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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