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的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杨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变卖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院技术室依法对涉案标的进行委托变卖。现我室已经确定了本案的对外委托变卖机构: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有关本案变卖事宜,请直接与变卖机构联系。
法院监督电话:18661550068
18661550060
变卖机构联系人:孟经理
电话:131761133730530-5388355
单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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