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 2015年 12月 8 日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单市监听告字〔2015〕1364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胁迫交易行为,本局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单市监行处字〔2016〕10089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单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单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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