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综执劳罚告字[2021]102号
形如玉(成都)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并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年本)》第48号:“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不含14000元)罚款。”之规定,你公司不具备减轻或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但应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一般处罚幅度执行,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拟给予形如玉(成都)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联系电话:87036759)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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