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综执劳罚告字[2021]78号
成都润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接受调查,且在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你单位仍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你公司不具备减轻或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但应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一般处罚幅度执行。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年本)》第48号之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拟给予成都润哲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联系电话:87036759)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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