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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台意见深化狱务公开 对社会公布22项热点信息监狱应公开罪犯减刑假释条件

来源:济南日报 2015-04-08 16:22   https://www.yybnet.net/

司法部日前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意见要求,对社会公众,主要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

意见明确,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包括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对罪犯,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执法、管理信息。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完善狱务公开工作制度,意见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求监狱在罪犯入监后,通过入监教育、发放罪犯服刑指导或罪犯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方式,及时告知罪犯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公示制度,要求监狱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处理狱务公开对象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三是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员聘任制度,邀请执法监督员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四是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和执法办案平台工作制度,要求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设立门户网站,除公开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外,其他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并逐步开发网上咨询和自助查询功能,将门户网站打造成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加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公开、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做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减小和防止人为的不规范因素。

同时,意见要求进一步创新狱务公开方式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拓宽公开的渠道,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开信息。意见规定,对社会公众公开,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增强狱务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还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向社会人士、执法监督员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钱﹄出狱闸门越关越紧

2014年初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2014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2014年6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2014年6月至12月 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立案依法向社会公示率达94%。

2014年6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发布。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

2014年8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对六类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2015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并公布8起“减假暂”典型案例。社会公众可上网查询“减假暂”案件的立案、庭审、文书等信息。

狱务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

进一步创新狱务公开方式方法

与以前关于狱务公开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狱务公开的内容更深入更明确。

二是狱务公开的方法更多样更便捷。

三是狱务公开的工作制度更系统更完备。

视不同需求分类公开执法信息

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执法、管理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利用新兴媒体发布服刑信息

对罪犯: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实现罪犯对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询。

对罪犯近亲属: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信息查询终端,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还可以通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罪犯个人服刑改造的相关信息。

对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主动介绍监狱执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情况;还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使人民群众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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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墙内腐败”

触目惊心

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身负命案监外执行后竟再杀人……减刑假释,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日益演变成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

哪些人员享受“高墙特权”?

●“有权人”难脱权力隐身衣。广西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石宝春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还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建生服刑4年,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有钱人”金钱开道。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云南一罪犯高价购买他人颈椎错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医”。

●“内部人”高墙内开启“绿色通道”。辽宁省营口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某等3人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便利受贿。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违法监外执行案中,林崇中家属贿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某、原教导员涂某,以及做取保候审鉴定的医院医生和医务科长,使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

“休假式服刑”为何存在?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监外执行”规则设计尚不健全,从审批到监管,规定笼统,加上检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门在一些地方对接不畅,缺乏沟通,易造成服刑人员的“脱管”窘境。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三军说,“在实践中,决定机关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

例如,曾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广东省电白县原教育局局长陈建明,被裁决暂予监外执行后被县法院从看守所提走,但他并未被送到相关部门监管,法院等部门均不知其去向达8年之久。

缺少透明公开的程序,极易使得“监外执行”成为“法外之地”。“新刑诉法中的伪证罪,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说,“这助长了不良医生虚假鉴定的歪风”。

因此,由于法规滞后、审批流程过于简单,监督难以到位。例如,1990年颁布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包括疾病标准在内的多项规定模糊,早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梳理过往案件发现,不少违规者‘监外执行\’都是由于网民或媒体的曝光才被发现。”海南省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代红说。

最高检监所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比如一些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此外,如何准确把握保外就医条件中“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标准,也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

要杜绝自己人查自己人

业内人士认为,违法“监外执行”对于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觑,要杜绝自己人查自己人,使一些人难以插手,才能遏制“监外执行”乱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说,人民群众对“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判刑后,重罪轻判、花钱买刑、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短等现象反映强烈,这不仅直接影响罪犯矫正改造效果,且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的伤害极大,因此要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新华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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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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