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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首例醉驾电动车肇事案宣判电动车主被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法官:酒后驾驶电动车也犯法

来源:牡丹晚报 2014-07-15 21: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1600000热线消息(记者 志国)近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行云”牌电动三轮车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轿车损坏。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这也是菏泽首例醉酒驾驶电动车者获刑的案件。

据办案法官介绍,今年6月10日零时许,张某酒后驾驶一辆“行云”牌电动三轮车,沿成武县先农坛街自西向东行驶至256号线杆处时,与张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损坏。经菏泽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为12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案发后,张某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经过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所驾驶的“行云”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具备的三个主要特征:1.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km/h。2.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3.整车质量不得大于40kg)。另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确定了张某的危险驾驶罪名。

办案法官介绍,一些市民认为的“行云”牌电动三轮车或款式相同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的想法是不对的,这些车辆同样属于电动车,酒后驾驶一样触犯法律。

6月20日,成武县检察机关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公诉至成武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6月28日,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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