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600000热线消息(记者 志国)近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行云”牌电动三轮车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轿车损坏。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这也是菏泽首例醉酒驾驶电动车者获刑的案件。
据办案法官介绍,今年6月10日零时许,张某酒后驾驶一辆“行云”牌电动三轮车,沿成武县先农坛街自西向东行驶至256号线杆处时,与张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损坏。经菏泽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为12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案发后,张某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经过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所驾驶的“行云”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具备的三个主要特征:1.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km/h。2.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3.整车质量不得大于40kg)。另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确定了张某的危险驾驶罪名。
办案法官介绍,一些市民认为的“行云”牌电动三轮车或款式相同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的想法是不对的,这些车辆同样属于电动车,酒后驾驶一样触犯法律。
6月20日,成武县检察机关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公诉至成武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6月28日,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新闻推荐
7月17日晚11时许,成武男子李某向在县医院附近执勤的成武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求助,称其当日下午带妻子到县医院看病,其妻因精神不太正常,不慎走失。值班民警...
成武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成武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